|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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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8 15:07 文章来源:印江县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为规范县城交通秩序,加强客货运市场和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取缔和禁止机动三轮车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取缔和禁止的范围和对象
城区范围,即东至岩底寨、南至坪兴寨、西至甲山、北至官庄坝的区域内运行的各类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助残车除外)。
第二条 取缔和禁止的时间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无证机动三轮车取缔阶段。凡无牌无照无证的机动三轮车必须无条件退出营运,并按规定时间自行报废,逾期继续营运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查扣收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20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有证机动三轮车取缔处置阶段。对有证照在城区运行的机动三轮车全部依法取缔。
(三)2006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为集中强制取缔阶段。由有关执法部门集中强制收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停运手续的机动三轮车。
(四)从2006年6月21日上午7时起,在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运行,继续运行的,将依法处理。
第三条 取缔机动三轮车的补偿办法
(一)凡无牌无照无证的机动三轮车,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2006年5月31日前已达到自然报废年限的机动三轮车,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1998年6月以来,购车上户,证照齐全的机动三轮车,在2006年5月31日前,车主主动将车辆送往指定的接收地点交车的,按购买年限折旧发给车辆补偿金和奖金:
1、1998年购买的,每辆补助300元;
2、1999年购买的,每辆补助600元;
3、2000年购买的,每辆补助900元;
4、2001年购买的,每辆补助1200元;
5、2002年购买的,每辆补助1500元;
6、2003年购买的,每辆补助1800元;
7、2004年购买的,每辆补助2100元。
上述车辆在2006年5月31日前主动交车报废的,每辆另奖励200元;在6月1日至20日被强制收缴的,补偿标准减半;在6月21日以后被收缴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机动三轮车营运取缔后,车主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办理低保,若从事其他职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凡符合补偿和奖励规定的机动三轮车车主,在交车后,可凭以下手续和证件,到取缔机动三轮车办公室领取补偿费和奖金:
1、报废收购单、车辆解体照片、购车原始发票;
2、行车证、驾驶证、营运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第四条 取缔和禁止的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取缔机动三轮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原县委招待所一楼,联系电话:6229111),并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机动三轮车的取缔和禁止工作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二)凡在取缔和禁止过程中,机动三轮车车主弃车或拒绝将车辆开到执法人员指定地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车辆驾驶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机动三轮车取缔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将统一组织投放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并依法查处二轮摩托和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的行为。
(四)机动三轮车取缔后,由原管理单位按规定核销相关手续。
(五)对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或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通告由县取缔机动三轮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四月一日
让/世/界/了/解/印/江 助/印/江/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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